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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作家协会最新章程公布
信息来源:毕节市作家协会    作者:毕节市作家协会    阅读次数:6952    发布时间:2019-09-20

第一条  毕节市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毕节市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最广泛地团结和组织毕节市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繁荣和发展毕节市的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探索和创新;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积极发现和培养我市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对优秀的成果和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本会组织文学评奖活动,积极参与全国和全省性的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会尊重各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特别重视少数民族作家的发现和培养;为少数民族文学创作活动提供优厚条件;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学交流。

第七条  本会加强同我市一切新老作家的联系和团结,不断扩大和密切党同党内外文学工作者的广泛联盟。

第八条  本会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广泛联系市内各合法的、志在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文学社团,并与热心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发展横向联系,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九条  本会积极推进和加强与贵州省作家协会,以及与各州、市作家协会及作家的交流、联谊,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著作权、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出版过相当数量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以及有一定成就的文学编辑、文学教学、文学组织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市内各行业(企业)作协(文协)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纯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1篇以上;2.在市级以上报纸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联、作家协会主办的文学内刊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3.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网络小说),须与文学网站签约作品1部以上;4.公开出版文学专著1部以上;5.市内各县(区)文联、作协负责人,学校文学社团负责人,组织、协调、服务能力强者,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以管理者身份申请加入;6.已经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或贵州省作家协会会员者,均自动成为本会会员,无需另行申请。已调入毕节工作者,可将其会员关系转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毕节市各县(区)作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申报与审批遵循先由各团体会员,即各县(区)作初审并推荐,后由本会最终审核批准的自下而上的两级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程序的具体步骤与注意事项如下:1.申报人单位盖章同意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作协初审并向本会推荐申报(市直单位要求入会的可直接交本会),本会不受理个人申报;2.申报时间不限,本会根据申报情况每年集中审批2—3次;3.申报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申报人填写不实或虚报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3.抄袭他人作品经查实的和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并通知所在县(区)作协备案,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本会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并签署主席团审批意见后,办理相关入会手续。新会员一次交纳200元终身会费(学生、农村户口和60岁以上者的会员免缴会费,60岁以下会员如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将实情书面告知本会,情况属实的、可免缴会费)。本会负责推荐本会会员加入贵州省作家协会,不属于本会会员的其他人员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向本会及时报告代为联系的本会个人会员的重要信息。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权利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有严重违法、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取消。有以下情形的,经本会主席团研究,作退会处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2.犯罪、触犯刑法的;3.严重违反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参加非法组织和加入国家民政部公布的各类“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组织的(已加入“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会员,如在一个月内登报退出该组织的,可保留其会籍;新申请加入本会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会员,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毕节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毕节市作家协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毕节市作家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毕节市作家协会理事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三、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行使其权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若干人,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多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主席团成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在主席领导下,负责执行主席团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次数根据当年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每个团体会员各推荐理事一人或数人共同组成理事会。其中团体会员理事为替补制。团体会员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主席团审议通过。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为贵州省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接受贵州省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为毕节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毕节市文联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履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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